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纪律,从严治团,使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,培养团员青年良好的思想品质、道德修养和文明行为,根据上级委员会的有关精神及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对团员的违纪处分有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、留团察看、开除团籍等五种。
第三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,不按时交纳团费、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、不过团组织生活、不参加共青团组织开展的其它活动者,要进行批评教育。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及悔改情况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留团察看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。
对屡教不改,坚持错误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、连续一个学期不过团组织生活、不参加团组织的活动、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,均作自行退团处理。
团员自行退团,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,送各系团总支审核,并报校团委批准。
第四条 参加或组织邪教、伪科学、封建迷信活动,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安定、坚持错误拒不悔改者,一律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第五条 凡触犯《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中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团员团干,除了给予行政处分外,还要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。
在同等情节下,比照行政处分从重给予团纪处分。
第六条 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,仍享有团员的权利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七条 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,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。留团察看期满后,支部应及时召开大会,根据受处分者察看期间的表现,做出恢复团员权利或者开除团籍的决定意见,报各系团总支审核,报校团委批准。
第八条 按团的有关规定,团员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、留团察看处分,一律不予以撤销处分。处分材料存入其本人档案。
第九条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
(一)对团员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和撤销团内职务(系级和班级团干)处分,一般由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,报各系团总支批准,报校团委备案存档;对团员给予撤销团内职务(校级团干)、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处分,一般由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,各系团总支审核,报校团委批准。
(二)支部大会在讨论和决定团员违纪处分时,除特殊情况外,应通知当事人到会,要严格按团章规定,允许当事人申辩,支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等书面材料,应同当事人见面,并由当事人签署意见,但当事人意见不作为处分能否生效的一个条件。
(三)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,可以要求复议或提出申诉,团的各级组织对被处分的团员的复议请求和申诉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,认真调查处理,如确属处分不当的,应予以改变或撤销;对坚持错误事实,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团员,要从重处罚。
(四)受处分团员的材料包括:支部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、受处分者本人的检讨、错误事实的主要材料、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、团纪处分呈批表、校团委或各系团总支处理决定意见、印发处分决定等。处分生效后,其材料应一式两份,一份存入其本人档案,一份留底。
第十条 如出现本规定没有提及的违纪情况,由校团委各系团总支讨论决定,予以适当的处分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
共青团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
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